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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3-12-13 17:54:00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13128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11

 

桂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00号)和中央、自治区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具体划分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实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提供可持续的水资源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民生优先,人水和谐。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化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水资源协调利用。重点推进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全面加强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各级人民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三)目标任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要求,自治区考核我市的指标体系共35个指标:一是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3.71亿立方米以内;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3.72亿立方米以内。二是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2015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55以上。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到2015年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跨市5大出境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达到100%;到2030年全市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7%以上,跨市5大出境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1. 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各县(区)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方案,确保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出自治区考核我市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牵头单位:市水利局;执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 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水资源论证审查,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项目,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和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取水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2013年底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取水户信息台账并全部登记入库。力争2015年实现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局、规划局

3. 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等进行水资源论证;2013年起全面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

4. 严格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超采区要实施限采和压采,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不得批准取水申请。作为城市备用及应急水源的地下水井,建设相应输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连,纳入城市供水水源的监管体系范围。(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市政局)

  (二)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1. 加强节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加强节水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用水效率。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的水资源状况,在招商引资和布局建设项目时,限制高耗水企业的发展,同时对已有的高耗水、高排放、高污染企业要限期进行节水工艺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和废水处理回用率,最大程度减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逐步优化产业结构。(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市政局)

3.健全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无节水设施的,不予批准取水许可和核发取水许可证。现有取水项目无节水设施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核减年度用水指标。(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局、规划局、节水办)

4.严格执行用水定额管理。按照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工业、农林牧渔业、城镇生活以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核定各取用水户用水指标,实行计划用水及超计划加价收费管理制度。对全市非居民用水户制定用水计划,按季度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征收0.5-2倍加价水费,并核减下年度计划。力争2015年市区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率达92%,各县计划用水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节水办)

5.加强对企业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的监管。月取用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重点监控企业(单位)每3年,月取用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企业(单位)每4年,月取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0.3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企业(单位)每5年必须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挖掘企业节水潜力,逐步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牵头单位:市节水办;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委)

6. 开展取水户计量设施安装。2013年完成80%以上取水户计量设施安装;2014年完成所有取水户计量设施安装及重点取水户取水计量监控系统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委、节水办)

7. 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履行创建节水型社会的责任,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及节水型城市活动,创建一批节水型企业、灌区、园区(单位)。(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节水办)

8.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以及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大力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和旱作农业水肥一体化技术。(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  

(三)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1. 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根据《桂林市水功能区划》规定的目标要求,定期核定辖区内主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提出各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重要依据。强化水资源论证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2.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严格控制国家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涉重金属企业、高耗水、高排放企业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对采矿(选矿、矿加工)企业的尾矿库(坝)和工业企业污水氧化塘等,涉及向江河、水库排污的,需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准文件。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3. 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对跨设区市、跨县(区)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照《桂林市水功能区划》要求,制定我市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水质目标管理,完善水质监测体系。(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水文水资源局)

4.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威胁和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涉重金属企业、尾矿坝、危化品、入河排污口、水面及岸边养殖、垃圾堆放等污染源,开展全面的清理整治。编制城镇饮用水水源安全建设规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加快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动态监测,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安全预警能力。(牵头单位:市水利局、环保局、市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5. 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健全以工程管护单位为主体的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体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动态监测,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供水水质达标率,确保农村供水安全。(牵头单位:市水利局;执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 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继续推进全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重点流域和地区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维护河流水生态系统健康。加强江河、水库和源头水保护区水源林建设,加强对水源林砍伐、改种、林种调整的管理,提高江河源头及水库水源涵养、自净能力。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和治理,开展重点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建立完善水生态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监督考核制度

加强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实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将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主要指标和跨行政区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主要城镇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考评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各县(区)落实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完善水资源水质水量监测站网布局,突出以饮用水水源地、县(区)行政区界河流交接断面、重要入河排污口为重点的水质水量动态监测,强化地表水水功能区、重要城镇河段、工业园区河段、主要水库、地下水等水域的水质监测站点布局,逐步扩大监测项目和增加监测频次,加强取水口、排水口、入河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强化水资源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实施水资源水质水量应急监测系统,加强实验室水质检测能力、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能力和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测、预警和管理能力。建立部门间水资源水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环保、水利、市政水质监测结果共享或相互确认。

(三)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加强流域和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节约用水、水环境和水生态治理、污水处理回用、防洪排涝等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节约保护。

(四)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各地征收的水资源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

(五)加强水资源管理基础研究

开展桂林市节约用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前期立法论证,研究制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性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等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水资源专项研究,开展水生态补偿机制、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关键技术等研究。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桂林市委员会,市工商联。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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