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责 任 人:承办人A、站长B、桂林市水利局分管领导。
二、权力行使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三、受理举报的条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投诉的。
四、所需材料:
1、各种有关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举报人的实名举报信,并注明联系电话。
五、受理
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受理实名举报,承办人A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举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站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站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单位提出申请。
2、站长在1个工作日内对承办人A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由承办人A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举报申请的,应当由市水利局分管领导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举报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站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六、审查和决定
(一)承办人A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情况组成调查小组并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及质量检测单位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二)调查小组得出审查意见后,质量与安全监督站长组织站内讨论,得出处理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
(三)工程质量举报审批要经过分管局领导同意,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当事人。
(四)对被举报确有质量问题的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法作出处罚。
七、其他
对工程质量投诉不认真及时处理或故意拖延、敷衍了事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0773-2859142;
传真:0773-2859142;
邮箱:sljjsz@163.com;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骝马山北巷8号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