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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水利局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

作者:   来源:行政审批科  时间:2016-09-18 11:34:00

单位名称(盖章):桂林市水利局                                                      

政务服务

事项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是否进驻中心

行政许可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许可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行政许可

3

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行政许可

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农村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水库、水闸(含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等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3.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4.河堤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5

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2.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行政许可

6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许可

7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设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行政许可

8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

1.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9

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10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行政许可

11

利用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行政许可

1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行政许可

1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行政许可

14

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行政许可

15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规划符合性审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1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行政许可

1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与群众和企业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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