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取水单位:
为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水资源〔2012〕95号)文件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依法规范取水许可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办理延续手续,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市五城区经我局批准取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取水单位。
二、办理程序: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工作程序进行。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取水许可证延续登记表一式2份。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取水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交工商注册变更证明文件。
(五)有效期届满的《取水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六)自来水等公共供水企业需提供全年源水和供水水质检测报告。
(七)申请延续取水评估报告(表)一式2份:地表水日取水量大于1000m3(含1000m3),地下水日取水量大于500m3(含500m3)的取水单位,提供申请延续取水评估报告;其他单位提供申请延续取水评估表,具体见附件。
四、申请材料提交时限、地点及联系人:以上申请材料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交到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联系人:蒋良斌、黄志强、唐荣华、邓静云,联系电话:2859145
五、所有附件的电子版下载邮箱:szk2859145@163.com,密码:2859145
六、要 求
各取水单位要高度重视取水许可证延续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切实做到形式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正规、情况详实、及时提交。今后取水许可进入常态化管理,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取水,应办理延续手续,如不按时办理,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予以注销,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进行查处,各取水户要积极配合并大力支持我局圆满完成这项工作。
附件:1、延续取水申请书
2、取水许可证延续登记表
3、申请延续取水评估报告编制提纲
4、申请延续取水评估报告表
桂林市水利局
2014年11月3日